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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出台节水型产品认证管理办法
2002年11月25日,河北省水利厅、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印发〈河北省节水型产品认证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,正式启动了节水型产品的认证工作。
《河北省节水型产品认证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分总则、组织机构、节水型产品认证、节水型产品推广与管理、附则共5章。涉及认证的节水型产品有:水嘴、水截门、用水计量仪表、卫生洁具及配件、自动冲洗控制器、洗衣机、喷嘴、管灌设备、冷却塔、污水处理设备等。《办法》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技术监督、经贸、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,对河北省节水型产品认证推广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,省节水办负责组建节水型产品认证委员会。
《办法》规定:凡河北省境内生产用水产品的企业,应向当地(县、市)节水办理登记手续,提出用水产品认证申请;国家已认证的节水型产品,有效期内可不再认证,但必须到省节水办备案认可。产品认证后,省节水办将发放合格证书,准许使用节水型产品标识,并列入全省节水型产品名录,向社会公布。在节水型产品的推广与管理中,《办法》规定: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工程项目,设计、施工部门必须选用经过本省认证推广或认可的节水型产品,工程峻工后须经当地(县、市)节水办验收。《办法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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