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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
关于修改《四川省旧货治安管理办法》等37件规章的决定
(摘 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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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, 决定对《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》等37件规章作如下修改:
十二、《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》(1992年1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月30日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发布)
1、删去第十八条第(四)、第(五)、第(六)、第(七)项。
2、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九条,即:"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,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个人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,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: (一) 月水设备和管道严重跑、冒、漏水的;(二)在城市公共供水输配水干管、支管及进户管直接装泵抽水的;(三)未经批准擅自转供水的;(四)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用水浪费不整治改进的?quot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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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》等37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, 在《四川政报》和《四川省法规规章汇编》重新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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